第7條合於第四條至第六條減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填具減免稅申請書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一、申請依第四條規定減免地價稅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二、申請依第五條規定減徵房屋稅者,於減徵原因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日當月份起減徵。三、申請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減徵契稅者,於申報契稅時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