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第五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新建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之減徵標準如下:一、供鐵路、大眾捷運系統及停車場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二、供公路經營業經營公路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三、供航空站、港埠及其設施、橋樑及隧道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五年內,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四、供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年內,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