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本辦法所稱專業工作,指本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