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受理退稅申請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如下:一、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自行或委託境外代理人申請者,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委託境內代理人申請者,為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