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九款用詞,定義如下:一、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指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立之區內事業。
二、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指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立之園區事業。
三、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指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經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
四、自由港區事業,指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立之自由港區事業。
五、保稅工廠,指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保稅工廠。
六、保稅倉庫,指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
七、物流中心,指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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