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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或扣減查定稅額之憑證。
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一、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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