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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
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
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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