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前條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三、舉辦文化藝術活動之相關資料。四、負責人之證明文件。五、其他文化部指定之文件。前項申請文件應於活動開始之一個月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