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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依前條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舉辦文化藝術活動之相關資料。
四、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文化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應於活動開始之一個月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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