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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下列文化藝術事業從事本條例第二條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者,得向文化部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一、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二、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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