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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廠商以進口及國內產製之主機或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經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並非屬於冷暖氣機者,准予免稅,其申請免稅或退稅事宜,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已辦理工廠登記或已取得工廠設立許可之廠商,購買裝置冷凍冷藏設備前,能提供確定用途之有關資料者,由該廠商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證明文件,辦理免稅進口或出廠。
非裝置工廠之廠商進口者,由進口商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供擔保,經核准後,由海關驗憑該項證明文件免稅放行,俟安裝完成,由進口商檢附裝置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冷凍冷藏設備證明文件,向原核准提供擔保之機關申請銷案。
二、廠商以已繳納貨物稅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申請退稅者,應於完工後由廠商向裝置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勘驗,經勘驗屬實,核發證明文件後,由廠商檢附該項證明文件連同完稅照或繳稅之憑證,向原課徵貨物稅之機關申請退稅或發還保證金。
三、進口供漁船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使用者,由海關驗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免徵關稅之證明文件,核定免徵貨物稅。
四、進口供造船廠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使用者,由海關驗憑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證明文件,辦理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稅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如未按原申請核准用途使用,或轉讓而不合於免稅要件者,由改變用途使用人或轉讓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補稅。
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應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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