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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廠商產製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用之主機,需用之冷媒壓縮機,得於進口或向他廠購買冷媒壓縮機時,依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不依前述規定辦理者,則應申請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但同一廠不得同時採用兩種課稅方式,其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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