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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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