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土地出典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但書規定,於土地回贖申請無息退還其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檢同有關土地回贖已塗銷典權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原納稅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之。前項土地登記簿謄本,主管稽徵機關得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出典人得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