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民住宅,指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依左列方式興建之住宅。一、政府直接興建。二、貸款人民自建。三、獎勵投資興建。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指興建之目的專供勞工居住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