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