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實物驗收,以新穀同一種類、質色未變及未受蟲害者為限;其所含沙、石、泥、土、稗子等類雜物及水分標準如左:一、稻穀: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五,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重量一公石在五十三公斤二公兩以上者。二、小麥: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四,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重量一公石在七十四公斤以上者。因災害、季節或特殊情形,難達前項實物驗收標準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酌予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