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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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