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主辦查緝機關之獎勵金分配標準如下:一、查獲機關:六成。二、承辦機關:二成。三、保管處置機關:二成。違規菸酒案件無前項查獲機關者,應分配予該查獲機關之獎勵金平均分配予承辦機關及保管處置機關。主辦查緝機關依第六條及前二項規定分配所得之獎勵金,按參與者實際貢獻程度,在不重領及不兼領原則下,分配予辦理違規菸酒案件相關人員。但分配予首長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保管處置機關分屬二個以上不同機關時,其配獲之獎勵金,應平均分配或協議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