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前條所稱主辦查緝機關,依其辦理業務性質區分如下:一、查獲機關:指違規菸酒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主管機關。二、承辦機關: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主管機關。三、保管處置機關: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主管機關。前條所稱協助查緝機關,指協助主辦查緝機關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