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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前條所稱主辦查緝機關,依其辦理業務性質區分如下:一、查獲機關:指違規菸酒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主管機關。
二、承辦機關: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主管機關。
三、保管處置機關: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主管機關。
前條所稱協助查緝機關,指協助主辦查緝機關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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