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公司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國營金融機構依法設立之。前項之其他國營金融機構,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公司設立後,得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納入其他金融機構為子公司。但政府資本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