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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查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進口酒類查驗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查驗申請書。
二、進口報單影本。
三、進口酒類基本資料申報表。
四、原產地證明書。
五、其他查驗必要文件。
檢附前項第三款文件時,應連同檢附標示樣張或圖樣。
但進口酒類供分裝銷售或加工使用者,免檢附。
申請查驗義務人先前進口酒品經查驗不合格,再次進口相同品牌名稱、原產地、產品種類及製造業者之酒品時,應另檢附合格之檢驗報告。
進口酒類供分裝銷售者,應另檢附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原廠授權證明文件。
進口酒類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書面核放,應另檢附同條第四項規定之文件。
申請查驗由代理人為之者,應逐案加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但以代理申請查驗為業之營利事業,經檢具委任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者,得憑其登記代理申請查驗義務人辦理各項申請查驗手續,免逐案檢附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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