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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進口酒類之查驗,依下列查驗方式執行:一、逐批查驗:指申請查驗案件經受理後,該批酒類留置,經取樣檢驗,其結果符合規定者,始得輸入。
二、抽批查驗:指申請查驗案件經受理後,以每批抽中率不低於百分之五隨機抽驗;抽中批酒類暫行留置,經取樣檢驗,其結果符合規定者,始得輸入。
三、書面核放:指申請查驗案件經受理後,經電腦檢核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准予輸入。
但依該條規定首次檢附國內外衛生證明文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始得輸入。
惟有衛生安全疑慮時,仍得取樣檢驗。
同批申請查驗之酒類,應為品牌名稱、原產地、酒精成分、產品種類及包裝材質相同之酒類。
但屬葡萄酒僅其酒精成分不同者,得併成一批申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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