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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進口酒類經查驗符合規定後,其原餘存樣品由申請查驗義務人於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查驗合格決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憑取樣收據領取之。
屆期未領取者,視同拋棄,由受託機關(構)逕行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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