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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檢驗以取樣之先後順序為之。
但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複驗者,受託機關(構)應提前辦理之。
受託機關(構)應於取樣後七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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