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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受託機關(構)取樣前,應先行知會海關駐庫(站)關員或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取樣時,應會同申請查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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