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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菸產製工廠之廠房面積不得小於一萬八千平方公尺,且其製造作業場所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八千平方公尺。
前項製造作業場所包括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分裝、包裝及其他直接處理菸品之工作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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