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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菸產製工廠為供例行之品管檢驗及判定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應設置試驗場所,其標準條件應符合CNS五九一七菸葉及菸製品檢驗法-試驗場所之標準條件,且具有下列基本檢驗設備:一、天平。
二、圓周測定計。
三、水份測定設備。
產製捲菸之工廠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檢驗設備:一、菸支水份調合設備。
二、吸菸機。
三、氣相層析儀。
四、透氣度測定計。
五、壓降測定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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