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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抽樣檢驗時,準用第十六條規定,並應於五工作日內將應送驗之樣品,依本法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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