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供產製菸、酒所用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得予以銷毀、標售、標售後再出口、捐贈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