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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六條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並應依第四條規定繳納許可年費,始得領取許可執照。
菸酒業者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申請換發許可執照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法令變更所致者,免收取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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