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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依前條規定取得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者,應於本法第十六條所定期限內,辦妥公司設立或所營事業變更登記後,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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