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二、未依許可文件及審查通過之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經本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四、其他違法情形,經本部、中央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