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規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退還。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徵收機關核准退費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