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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規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繳費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准予延期繳納,其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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