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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公債債款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並另由財政部、鐵道部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共同組織債款保管委員會,負責收存。
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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