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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公債分二十次還本,每年一次。
每次償還各該次發行總額百分之五,計二百萬元。
各自每次發行之日起,扣足一年,開始還本。
第一次發行之債票,至民國四十五年二月底,第二次至民國四十六年二月底,第三次至民國四十七年二月底,本息全數次第還清。
前項還本依照各該次還本付息表之規定,於還本前二十日以抽籤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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