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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央銀行代理國庫,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設總庫,並得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轉委託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全部或部分國庫事務;其轉委託之責任,仍由該行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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