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及其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辦理,係指各機關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及其核定分配預算所定計畫支用機關、支用地區、項目及用途,按照各月或各期計畫進度,在各該核定分配預算數額範圍內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