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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除已發生而尚未支付之應付款,經依法核准保留者外,應即停止支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各機關自行保管支出各款之未支付餘額,依照前項之規定,應停止支付者,在年度結束時,應即繳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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