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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應由各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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