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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收入退還,屬於當年度或以前年度者,均在原收入科目內退還之。
如退還以前年度收入,本年度無原科目收入者,應以支出科目「退還以前年度歲入」列帳。
支出之收回,屬於當年度者,應填具支出收回書,在原支出科目內收回之;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區分原支出性質,分別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或「收回以前年度經費賸餘」科目繳還國庫。
但各機關以暫付款科目撥付之款項(包括當年度預算之暫付款及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之暫付數),經收回者,得由各機關依照預算所定用途繼續支用,並填具支出收回書,列明原預算支出科目向國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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