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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支用機關依國庫法第六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支用機關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支用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繳還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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