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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署應將印製之空白國庫支票,檢附樣張,並將支票暗記及每批支票之冠字暨起訖號碼,密函通知國庫總庫轉行各國庫經辦行備查,作為驗對國庫支票之依據。
前項備查樣張污損不明時,國庫經辦行得洽其承轉行函請國庫總庫另行檢送樣張,原樣張應註銷併傳票存查。
國庫總庫留存之國庫支票樣張不敷使用或污損不明時,得函請本署另行檢送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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