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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作廢之國庫支票,應予打洞註銷,在票面加蓋作廢戳記,並分別登記作廢國庫支票登記簿及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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