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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本署收到支用機關以提存法院為由,檢同原支票並填具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經查核無誤後,得換發以提存法院名稱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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