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國庫支票應由受款人在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經付款國庫經辦行驗對支票樣張及印鑑相符,且無掛失止付情事後,方得兌付。但直接撥存入戶,其受款人記載為存入○○銀行○○帳號○○戶者,得免由受款人辦理簽章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