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國庫支票由國庫經辦行核驗兌付之,但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兌付。國庫支票因故毋需支付時,本署應依據支用機關填具之國庫支票註銷申請書辦理註銷手續並登記於註銷國庫支票登記簿後,將該支票打洞作廢,且通知國庫總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