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酒類中下列添加物,應符合如下規定:一、防腐劑:(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己二烯酸殘留量零點二公克以下。
(二)酒精含量百分之十八以下之食用酒類,每公升中苯甲酸殘留量零點四公克以下。
(三)前二目規定之同一酒品,各防腐劑殘留量除以其限量標準所得之數值總和不得大於一。
(四)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己二烯酸及苯甲酸。
但經證明屬製程中自然產生、原料天然存在或轉帶,且其殘留量未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上限者,不在此限。
二、著色劑:葉黃素殘留量以lutein計為每公升十毫克以下。
三、其他添加物:(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零點四公克以下。
(二)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零點零三公克以下。
(三)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二氧化硫。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