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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白蘭地、葡萄蒸餾酒、甘藷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二千毫克以下。
二、水果渣蒸餾酒、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釀造酒及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四千毫克以下。
三、葡萄酒、Tequila龍舌蘭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三千毫克以下。
四、啤酒類、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蒸餾酒、料理酒類、食用酒精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五、再製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所使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等基酒之甲醇含量規定。
六、其他食用酒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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