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酒類之產品種類,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分類規定標示之,其分類有細類者,得標示其細類。進口酒類除酒精類外,得以海關核定放行所適用之進口稅則號別貨名標示產品種類。第一項所定酒類產品種類之標示,應配合本法施行細則有關酒類產品分類之修正,於分類修正生效六個月後配合標示。